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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比特派钱包苹果官网网址
  • 2024-03-16 11:58:27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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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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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曾参与数字货币研发的业内人士认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可能的原因有多个,包括防范“热钱”资金利用比特币违规进出境、清理规范数字货币概念和范围、碳中和趋势下比特币挖矿过于耗电等。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其中提及“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因约75%的比特币“挖矿”在四川、新疆等地,此番来自金融委的监管收严使刚刚获得些许喘息的比特币再次颤抖,消息释放不到10分钟内,比特币价格下跌超2000美元,跌落好不容易收复的40000美元关口。

截至北京时间5月21日23点49分,比特币价格为37258美元,24小时内价格变化由今日上午的上涨2.39%转为下跌8.05%。价格波动必然再次牵动比特币投资者脆弱而敏感的神经,爆仓为直接现象。截至北京时间5月21日23点27分,比特币24小时内爆仓9.74亿美元,一小时内爆仓2.19亿美元。

金融委为何此时出台政策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一位曾参与数字货币研发的业内人士认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可能的原因有多个,包括防范“热钱”资金利用比特币违规进出境、清理规范数字货币概念和范围、碳中和趋势下比特币挖矿过于耗电等。

防范“热钱”利用比特币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金融委决策思路要结合上下文一起看。金融委今日还提出“进一步推动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他表示,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出现变动,在我国资本账户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要防止“热钱”资金借助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进出境。

据微信公众号“莫干山研究院”,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周诚君在莫干山会议表示,总体看,人民币对美元在中长期内将持续对美元升值。这既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币相对购买力不断提高的结果,也是美联储搞量化宽松和不断扩表的后果之一,而且经验数据也表明,多数成功迈过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人均收入超过10000美元后,其货币将对美元汇率呈持续升值趋势。

实际上,利用比特币跨境洗钱案例并不鲜见。今年3月,最高检央行发布惩治洗钱典型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波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并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最高检相关人士指出,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近年来洗钱犯罪新手段。

另外,究竟何为“数字货币”等在中国内地没有权威定义,公众和媒体也莫衷一是。随着央行数字货币逐渐推广,监管或需明确数字货币定义和范围。

早在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研发和测试仍在进行。2019年底,数字人民币相继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北京冬奥场景启动试点测试,到2020年10月又增加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6个试点测试地区。目前,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大,逐渐覆盖了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多个领域。

“挖矿”耗电被禁

从更宏观的维度,比特币的获取方式——“挖矿”行为极其耗电,也因此备受舆论指责。

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被称为“挖矿”,最重要成本是“矿机”运行所需的电费,因此“矿场”聚集在电力充足且电费便宜的地区,例如火电丰富的新疆、内蒙古,以及水电丰富的云南、四川、贵州。但火电的能耗大,与近期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政策相违背。

此前,剑桥大学另类金融中心公布数据称,比特币的总能源消耗介于40-445兆瓦时(TWh)之间,平均统计约为130兆瓦时,比特币挖矿一年消耗的电量约与荷兰全国用电量相当。但实际上,比特币的真实耗电量数字实际上可能高得多。因为随着比特币价格暴涨,新的矿工使用较久的“矿机”挖矿也能“赚钱”。

比特币挖矿行业的一大共识是“全网至少六成算力在中国”。对我国而言,情况或许更为严峻。根据上述研究,约65%的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在中国进行,而煤炭在中国能源结构中的占比达到60%左右。约75%的矿工使用某种可再生能源,但可再生能源在总能耗中的占比仍不到40%。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已陆续预警供电缺口。据媒体报道,浙江省4月发布通知,预计2021年浙江全省电力平衡全面趋紧,夏季、冬季高峰存在硬缺口。今年以来,受经济回暖和拉尼娜现象影响,广东用电负荷保持高速增长,4月广东全省统调最高负荷预计达1.1亿千瓦,比年初预测高200万千瓦,局部高峰时段将存在一定电力缺口。

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也严令不准“挖矿”。5月18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拓宽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情况来源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保障作用,特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举报主要范围有四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

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三个协会指出,上述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公告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三个协会联合下,本就呈下滑趋势的比特币暴跌,最低跌至30000美元支撑点,日内最高跌幅达到31.22%。但5月19日晚间22点左右,比特币企稳并回升,于此次金融委发声前一直保持在40000美元相对高位。

可比特币此番不算常见的波动性到底还是让各国央行与监管机构睁大了眼。

当地时间5月20日,加拿大央行年度金融风险评估中表示,加密货币资产的波动性是该国金融系统面临的一个新脆弱性。行长麦克勒姆为首的政策制定者称,虽然加密市场作为一种资产类别或支付方式尚未具有系统性重要性,但如果一家拥有庞大用户群的大型科技公司决定发行一种被广泛接受为支付手段的加密货币,这种情况可能将会改变。挪威央行同时警告称,若银行继续增加加密货币投资,后者剧烈价格波动可能会给银行系统造成困扰。当地时间5月20日,拜登政府也拟出新提议,将超过1万美元的加密货币转账必须向美国税务当局报告,比特币价格随后应声跌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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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 2021年11月23日 06:12:26

法治日报 | 2021年11月23日 06:12:26

原标题:多部门联合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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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发改委通报:我国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业界指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然而,近年来却流行起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有的甚至以此进行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以来,多部门联合开展全面全链条围剿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  业内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虚拟货币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在中国境内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都将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全面取缔或关闭。  持续高压态势  欢迎监督举报  11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值得注意的是,在通报肖毅违纪违法的问题中有一条提及,肖毅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这是我国首例政府公职人员因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受到严肃处理。  在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发改委将持续做好虚拟货币“挖矿”全链条治理工作,以高压态势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建立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  对此,业内人士评析,无论是存量的集中式“挖矿”项目,还是分散式的个人“挖矿”,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此次,发改委对非法“挖矿”持续整治,不仅严查国有单位机房“挖矿”,个人行为也存在风险。目前各省市区已开展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排查工作,包括IP地址总数、IP地址归属和性质等。  11月17日,贵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举报电话的公告》表示,该市将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高压态势,开通整治举报渠道,欢迎各界群众监督举报。举报受理范围包括: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企业、网吧;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扰乱金融秩序  消耗能源资源  所谓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以比特币为例,实质是以专用计算机节点为比特币系统计算随机哈希函数的正确答案,进而争夺区块的记账权,从而获得比特币奖励。  而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危害,首先就是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赵辉分析指出,现如今比特币的价格主要是由投资者参与其中,通过大量资本的买进卖出来推动比特币的价值不断上涨。但这种虚拟货币具有极高的投资风险,如果有巨量、大额资本都抽身离场,那么比特币价格将会大幅下挫、缩水,众多散户投资者很有可能赔得一干二净,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更何况目前还有很多虚拟货币主要应用于灰色地带。近年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很多电信诈骗资金都流入虚拟货币市场,骗子用骗来的钱,去购买虚拟货币,因为虚拟货币是匿名的,造成的结果就是难以追回涉案资金。  这些违法犯罪的资金再加上其他大量投资资金聚集,成为推升虚拟货币价格一路飙升的“背书资本力量”,会给那些参与其中的,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  同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还会消耗大量能源资源。据相关数据显示,全世界在虚拟货币的“挖矿”上耗电量为1340亿度电。每“生产”一个比特币,消耗的能量相当于三口之家一年的用电量。大规模的非法“挖矿”活动将对我国能源电力消耗造成很大冲击,不利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为此,国家发改委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再加上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中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非法属性  实施联合围剿  今年以来,我国加大力度整治非法“挖矿”活动。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其实,这已经不是央行第一次强调虚拟货币的非法属性了。  早在2013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还强调公民投资、使用这类虚拟货币需谨慎,一旦发生纠纷极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9月2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分析指出,上述监管层的一系列举措传递了十分明确的信号:对待虚拟货币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当前政策主基调已经明确,那就是不设增量,退出存量。  “未来中国将全面退出虚拟货币领域。虚拟货币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在中国境内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都将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全面取缔或关闭。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些企图在中国境内从事虚拟货币炒作的机构或平台要马上收场。”施正文说。

编辑:罗萌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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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挖矿迎来最严监管:多个“矿场”迁至海外

李华林

2021年07月04日08:47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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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币圈挖矿迎来最严监管:多个“矿场”迁至海外

继内蒙古率先响应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后,近日,青海、新疆、云南、四川等多地出台相关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整顿清理。虚拟货币“挖矿”市场迎来史上最严监管。

强监管之下,有的交易平台宣布暂停中国境内服务,有的“矿场”搬迁到海外,有的“矿工”转移至“地下”。专家认为,多地关停“挖矿”,释放出动真格、严监管的明确信号,下一步更强监管措施或将很快出台,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炒作虚拟货币将会面临更大风险。

从源头进行打击

“‘挖矿’是虚拟货币交易的前置环节,国务院和地方把‘挖矿’作为监管重点是必要的,表达了从源头上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和决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挖矿”的高能耗一直被环保人士所诟病。“挖矿”不仅耗时,还会消耗大量的电力。尤其是自去年以来,在比特币火爆行情带动下,“挖矿”收益节节攀升。为了不在算力竞争中落后,“矿工”们加大了大算力矿机的使用,导致电力消耗急剧上升。

剑桥大学比特币耗电量指数发布的数据显示,比特币“挖矿”每年消耗约133.68太瓦时用电量,这一数值超过2020年瑞典全国用电量。而剑桥大学新兴金融中心发布的另一项数据显示,在全球比特币算力分布中,我国以60%以上的算力占比位居首位。且这些“矿场”主要聚集在电力充足且电费相对便宜的地区,比如四川、内蒙古、云南、新疆等地。

“这与我国重大战略决策相违背。”董希淼表示,我国已宣布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挖矿”显然违背了这一目标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多个‘挖矿’企业以‘大数据项目’‘区块链项目’‘超算中心’等作幌子,骗取地方政府支持,对公共资源造成严重浪费。”董希淼表示,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既是出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也是践行绿色发展的实际行动。

多个“矿场”迁至海外

专家认为,强监管下,整个“挖矿”生态将遭遇严重打击。“‘挖矿’企业盈利一般与虚拟货币价格、算力及难度等方面有关,国内明确打击比特币交易及‘挖矿’,可能导致比特币行业盈利下滑,进而向‘挖矿’产业链传导,矿机价格或出现暴跌,也不排除部分交易、‘挖矿’行为转移至境外。”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说。

目前来看,反应最迅速的是提供各种“挖矿”服务的平台,多个平台火速“拔网线”。近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火币宣布,暂停中国境内矿机托管服务,知名“挖矿”平台莱比特矿池也宣布停止中国境内客户矿机代购服务。

为防止未来风险,已有大型矿场转移海外。“挖矿”平台火星云矿此前发布消息称,其部分矿机将转场至哈萨克斯坦矿场。还有一些矿场在筹划搬迁,主要目的地为俄罗斯、加拿大等,这些地方地广人稀,能源充足,监管较为宽松。

也有人认为,监管对“挖矿”行业打击比较大,但还不到致命的地步。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大部分矿场还没有转移,尚处在观望阶段,矿场的转移成本高,除了矿机,还有配套的散热柜等设备,此外还需要适应国外的监管政策、人力成本、重新建厂等。因此一些矿场主寄希望于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如果政策执行宽松,就还有生存空间。

对于这种侥幸心理,董希淼表示,相关机构要清醒认识,放弃幻想,“国务院层面首次对于比特币‘挖矿’与交易明确提出打击要求,无疑是动了真格,后续估计将会很快出台更有力度、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管只会更严格,不会放松”。

“对于地方而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加强监管,坚决落实相关政策。”董希淼表示,地方不能因自身利益而放松政策执行,应坚决叫停“挖矿”招商引资,并综合采取手段推动既有“挖矿”企业有序退出。

从法律层面完善监管

当前,我国正从各个方面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除“挖矿”遭监管围剿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一些知名币圈大V也遭到搜索平台和社交平台的“封杀”。记者通过新浪微博、百度等平台搜索“火币”“币安”等交易所名词,均被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搜索结果未予显示”。

强监管之下,狂热的币圈已有明显降温迹象。截至7月2日上午,比特币报价3.2万美元,相比于在4月中旬6.4万美元的历史高峰,已跌去一半。比特币全网算力也出现下降,btc.com网站显示,目前全网算力87.32EH/S,一个多月时间从今年的峰值180EH/S下降了逾50%,这也侧面证明不少矿场已“关机”。

不过,尽管遭遇监管重击,依然有人坚持“比特币信仰”,频频在网络上释放“抄底”信号,声称“上一次的暴跌是下一次暴涨的开始”,号召大家跑步“入场”。还有人通过购买云算力等方式规避对“挖矿”的监管。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乱象刻不容缓。”董希淼表示,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目前个人交易比特币、‘挖矿’或使用清洁能源‘挖矿’等行为属不属于违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监管的主要依据还是相关协会、部门发布的文件,下一步应尽快弥补法律缺失,使监管更具威慑力”。

其次,对非法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或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司法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形成联动,避免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监管现象。“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共享监管信息,破解虚拟货币跨境监管等方面诸多难题。”董希淼说。

周茂华也认为,未来需要加快补齐监管短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效率。同时,还要深入跟踪研究虚拟货币技术方面的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进一步推广数字人民币,维护法定货币主权地位。

(责编:赵竹青、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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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挖矿迎来最严监管:多个“矿场”迁至海外

来源:经济日报 | 2021年07月04日 10:35

经济日报 | 2021年07月04日 10:35

原标题:币圈挖矿迎来最严监管:多个“矿场”迁至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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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华林  继内蒙古率先响应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后,近日,青海、新疆、云南、四川等多地出台相关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整顿清理。虚拟货币“挖矿”市场迎来史上最严监管。  强监管之下,有的交易平台宣布暂停中国境内服务,有的“矿场”搬迁到海外,有的“矿工”转移至“地下”。专家认为,多地关停“挖矿”,释放出动真格、严监管的明确信号,下一步更强监管措施或将很快出台,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炒作虚拟货币将会面临更大风险。  从源头进行打击  “‘挖矿’是虚拟货币交易的前置环节,国务院和地方把‘挖矿’作为监管重点是必要的,表达了从源头上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和决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挖矿”的高能耗一直被环保人士所诟病。“挖矿”不仅耗时,还会消耗大量的电力。尤其是自去年以来,在比特币火爆行情带动下,“挖矿”收益节节攀升。为了不在算力竞争中落后,“矿工”们加大了大算力矿机的使用,导致电力消耗急剧上升。  剑桥大学比特币耗电量指数发布的数据显示,比特币“挖矿”每年消耗约133.68太瓦时用电量,这一数值超过2020年瑞典全国用电量。而剑桥大学新兴金融中心发布的另一项数据显示,在全球比特币算力分布中,我国以60%以上的算力占比位居首位。且这些“矿场”主要聚集在电力充足且电费相对便宜的地区,比如四川、内蒙古、云南、新疆等地。  “这与我国重大战略决策相违背。”董希淼表示,我国已宣布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挖矿”显然违背了这一目标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多个‘挖矿’企业以‘大数据项目’‘区块链项目’‘超算中心’等作幌子,骗取地方政府支持,对公共资源造成严重浪费。”董希淼表示,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既是出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也是践行绿色发展的实际行动。  多个“矿场”迁至海外  专家认为,强监管下,整个“挖矿”生态将遭遇严重打击。“‘挖矿’企业盈利一般与虚拟货币价格、算力及难度等方面有关,国内明确打击比特币交易及‘挖矿’,可能导致比特币行业盈利下滑,进而向‘挖矿’产业链传导,矿机价格或出现暴跌,也不排除部分交易、‘挖矿’行为转移至境外。”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说。  目前来看,反应最迅速的是提供各种“挖矿”服务的平台,多个平台火速“拔网线”。近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火币宣布,暂停中国境内矿机托管服务,知名“挖矿”平台莱比特矿池也宣布停止中国境内客户矿机代购服务。  为防止未来风险,已有大型矿场转移海外。“挖矿”平台火星云矿此前发布消息称,其部分矿机将转场至哈萨克斯坦矿场。还有一些矿场在筹划搬迁,主要目的地为俄罗斯、加拿大等,这些地方地广人稀,能源充足,监管较为宽松。  也有人认为,监管对“挖矿”行业打击比较大,但还不到致命的地步。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大部分矿场还没有转移,尚处在观望阶段,矿场的转移成本高,除了矿机,还有配套的散热柜等设备,此外还需要适应国外的监管政策、人力成本、重新建厂等。因此一些矿场主寄希望于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如果政策执行宽松,就还有生存空间。  对于这种侥幸心理,董希淼表示,相关机构要清醒认识,放弃幻想,“国务院层面首次对于比特币‘挖矿’与交易明确提出打击要求,无疑是动了真格,后续估计将会很快出台更有力度、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管只会更严格,不会放松”。  “对于地方而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加强监管,坚决落实相关政策。”董希淼表示,地方不能因自身利益而放松政策执行,应坚决叫停“挖矿”招商引资,并综合采取手段推动既有“挖矿”企业有序退出。  从法律层面完善监管  当前,我国正从各个方面加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除“挖矿”遭监管围剿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一些知名币圈大V也遭到搜索平台和社交平台的“封杀”。记者通过新浪微博、百度等平台搜索“火币”“币安”等交易所名词,均被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搜索结果未予显示”。  强监管之下,狂热的币圈已有明显降温迹象。截至7月2日上午,比特币报价3.2万美元,相比于在4月中旬6.4万美元的历史高峰,已跌去一半。比特币全网算力也出现下降,btc.com网站显示,目前全网算力87.32EH/S,一个多月时间从今年的峰值180EH/S下降了逾50%,这也侧面证明不少矿场已“关机”。  不过,尽管遭遇监管重击,依然有人坚持“比特币信仰”,频频在网络上释放“抄底”信号,声称“上一次的暴跌是下一次暴涨的开始”,号召大家跑步“入场”。还有人通过购买云算力等方式规避对“挖矿”的监管。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乱象刻不容缓。”董希淼表示,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目前个人交易比特币、‘挖矿’或使用清洁能源‘挖矿’等行为属不属于违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监管的主要依据还是相关协会、部门发布的文件,下一步应尽快弥补法律缺失,使监管更具威慑力”。  其次,对非法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或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司法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形成联动,避免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监管现象。“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共享监管信息,破解虚拟货币跨境监管等方面诸多难题。”董希淼说。  周茂华也认为,未来需要加快补齐监管短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效率。同时,还要深入跟踪研究虚拟货币技术方面的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进一步推广数字人民币,维护法定货币主权地位。  李华林

编辑:高士佳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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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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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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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 央 宣 传 部中 央 网 信 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  部财  政  部人 民 银 行税 务 总 局市场监管总局银 保 监 会国 家 能 源 局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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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挖矿产业将何去何从?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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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着力降低信用风险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着力降低信用风险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着力降低信用风险2021-05-24 12:42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此次会议重点着墨金融风险防控。会议强调,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要维护股、债、汇市场平稳运行,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严惩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密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有效应对输入性通胀,加强预期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做好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金融委发声三个小时内,比特币价格直线下挫4000美元,失守36000美元关口。同一时间,其他加密货币也集体崩盘,以太坊一度跌破2200美元。金融委会议重点着墨金融风险防控此次金融委会议指出,金融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信贷政策精准适应市场主体需要,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明显实效。会议要求,金融系统要坚持大局意识,坚持稳字当头,科学精准实施宏观调控,把握好度,不搞急转弯。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一是进一步服务好实体经济。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继续实施直达实体经济的政策工具,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稳企业保就业,大力支持普惠小微、乡村振兴、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转型发展。二是坚决防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要维护股、债、汇市场平稳运行,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严惩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密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有效应对输入性通胀,加强预期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做好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三是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推动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快资本市场改革,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回归本源,坚守定位,遵循绿色理念开展投融资行为。继续扩大高水平金融开放。虚拟货币市场接连迎来监管重拳近日,备受关注的虚拟货币市场接连迎来监管重拳。在业内人士看来,币圈监管趋严是大势。此次金融委的发声是此前金融业三大行业协会公告的“加强版”,意味着对于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力量或将再度升级。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金融业三大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公告称,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为虚拟货币市场乱象敲响“警钟”。此前,已有地方政府出手遏制“挖矿”苗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8日发布公告称,特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完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情况举报渠道。业内人士表示,加密货币作为新生事物,本身具有高波动的特征,加上杠杆以及合约交易之后,可能导致短时间内大涨大跌,近期频繁的爆仓现象也说明了这一点。近期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币波动明显加剧,显示其背后的高度投机性。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目的在于防范比特币短期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同时防范比特币剧烈波动风险对国内股、债等市场产生负面外溢效应。加密货币市场泡沫遭遇重击昨日晚间,金融委重磅发声过后,加密货币市场泡沫遭遇重击。三个小时内,比特币价格从40000美元上方直线下挫跌至36000美元下方,最低触及34285.3美元。年初至今,比特币的涨幅已从近逾100%缩水至24%左右。同一时间,其他加密货币也集体崩盘。以太坊从2500美元上方滑落,最低下探2170.92美元,过去24小时内跌幅逾12%。瑞波币跌幅逾15%,狗狗币跌幅逾9%。相关概念股表现惨淡一片。截至美股收盘,美股区块链股比特矿业跌逾23%,盘中跌逾近30%。第九城市跌超11%,中概股比特币挖矿机公司嘉楠科技股价跌逾9%。自去年10月以来,比特币的火热行情蔓延至其上游的矿机产业,比特币矿机一度“一机难求”,随之“走红”资本市场。以嘉楠科技为例,自去年10月以来,公司股价上涨幅度超过300%。“监管政策出台肯定会导致矿机价格大跌,短期来看这个市场会陷入熊市。”美国力研咨询公司创始人谷燕西近日表示。另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比特币价值暴跌,挖矿的收益也会迅速下降,连带着矿机价值也将下降。挖矿机公司未来前景难言乐观。全球虚拟资产监管趋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快速“坐大”,它们正受到全球范围内更严格的审查和监管。美国财政部5月20日在一份报告中表示,加密货币为包括逃税在内的非法活动提供便利,为政府机关侦查非法行为带来重大威胁。为解决加密资产增长带来的问题,美国财政部制定了新的金融账户报告制度。未来,加密货币和加密资产交易账户及接受加密货币的支付服务账户将纳入政府监测范畴,市值1万美元以上的加密资产相关交易需向美国国税局报备。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联储(Federal Reserve)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正在考虑成立“跨部门冲刺小组”以进行虚拟货币监管。此前,印度将提议禁止虚拟货币,并对交易或持有资产的人士处以罚款。土耳其央行称虚拟货币在支付中的使用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相关方具有重大风险。“各国政府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可能会引发另一个‘虚拟货币寒冬’,并促使他们减少交易活动。”研究公司AB Bernstein移动支付分析师哈希塔·拉瓦特说。经济学家也在质疑加密货币市场的经济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克鲁格曼在《纽约时报》发表文章称,比特币乃至整个加密货币为一场“庞氏骗局”。克鲁格曼认为,人们之所以迷恋加密货币,是因为看到早期投资者获益颇丰并相信自己也能如此因而不断投入,而这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特征。原标题:《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着力降低信用风险》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金融委#比特币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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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等”,影响几何?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国务院首次公开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等”,影响几何?2021-05-24 17:12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字号吴说作者 | Colin Wu本期编辑 | Colin Wu事情还是来临了。虽然吴说区块链在数天前已听闻了这一消息,但没想到来得如此之快,公开发表的级别如此之高。据中国政府网消息,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主要有三部分,第一是进一步服务好实体经济,第二是坚决防控金融风险,第三是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第二点包括: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要维护股、债、汇市场平稳运行,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严惩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密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有效应对输入性通胀,加强预期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做好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与加密货币行业相关的是: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事实上,早在2018年初,类似的文件就已经内部发放。据第一财经报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下称“互金整治办”)于近日向各省(区、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一份针对比特币的通知,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2日。在上述通知中,互金整治办称,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存在一些生产“虚拟货币”的所谓“挖矿”企业,在消耗大量资源的同时,也助长了“虚拟货币”投资炒作之风。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互金整治办提出两点要求:一是积极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并请积极协调辖内有关部门,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并要求各地整治办于1月10日前上报目前辖内“挖矿”企业基础情况及引导退出情况。二是为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要求各地整治办每月10日前填报辖内“挖矿”企业有关情况。但是,2021年5月21日开会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比2018年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级别要高得多。前者由主管经济的副总理刘鹤担任主任;后者组长则只是央行副行长,双方之间差了多个级别。由于会议中只有短短的两句话,未来的落地政策还需观察。但以此次级别之高,结果可能会不太乐观。但是也有行业人士指出,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并不违法,挖矿作为生产比特币的运算过程,似乎也不应属于违法。从这个角度来看,会议中使用的词汇是“打击”,而非“禁止”,是否意味着主要从防范金融稳定与高耗能的角度进行限制,而不是“一刀切”。当然这只是行业人士一种美好的猜想。后续大概率是向各省市发文要求打击挖矿,但各省市的落地程度与打击力度,也取决于高层的态度。突然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有偶然性,也有近期海内外舆论渲染比特币挖矿高耗能的热度所致。此前自然杂志子刊刊登清华大学、中科院学者的研究,指中国比特币挖矿耗能超过欧洲一个国家,破坏中国的碳中和政策,将其拔高到如此的政治高度,就隐隐让人感到山雨欲来。近期马斯克更是将比特币的能耗问题掀至高潮,最终可能导致了今天的会议决定。目前许多加密货币挖矿地区,例如西北与西南地区,地方债务与弃电非常严重,比特币挖矿对于贫困地区的财政、就业、居民收入等,都有不小的帮助,也有助于新能源设施获得收益,进一步扩大规模。相信类似的理性分析与研究,各类行业人士会不断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反馈。至于交易行为,本身国内已经禁止了任何机构参与交易,个人与个人的交易目前尚不违法,需要注意的是后一句“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暗指此前动物庄园引发的狂热,各类动物币屡次登上热搜。央行三协会发文后,行业还在担心央行会否跟进发文,却没想到跟进的是级别更高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但目前交易所主体均在海外,是否要采取类似打击P2P的强硬措施,目前还不得而知。还需要注意的是,全球禁止比特币挖矿的国家非常少,发达国家与地区、包括香港也在比特币合规化的路上越走越远,香港最近一年来批准了合规交易所与多个基金。此前中国央行副行长李波表示,把加密货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的话,很多国家包括中国也正在研究,也就是对于这样一种投资方式应该有怎样的一种监管环境,要确保对于这类资产的投机不会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我们想出来需要怎样的监管规则之前,会继续保持现在的举措和做法。对此,我们也期待中国决策者能够在社会金融稳定的基础上,研究与学习国际经验,探索出适合中国发展的行业路径。欢迎阅读吴说报道精选:火币独家报道、币安独家报道、比特大陆系列、监管与冻卡系列、Filecoin系列、币圈乱象揭弊、矿场监管动态等风险提示根据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请读者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本文内容报道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活动推广进行背书,请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吴说区块链刊载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复制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比特币挖矿#区块链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